• 解读日本“公司”
  • 有关日本“公司”的介绍(一)(1)

  • 翻译:大连翻译职业学院日语学院08应用日语2班 张晓雷
  • 网网网络  阅读[0]次  评论[0]条  发布时间:2010-8-12  发布人:张晓雷

文章摘要:从现行公司法上可知,公司的种类有株式会社,合股公司,合资公司,联合公司四种有限公司。此前,由于商法第2章规定只有株式会社,合股公司及合资公司(是以前的股份合资公司)才是合法的公司。

    从现行公司法上可知,公司的种类有株式会社,合股公司,合资公司,联合公司四种有限公司。此前,由于商法第2章规定只有株式会社,合股公司及合资公司(是以前的股份合资公司)才是合法的公司。1938年(昭和13)年制定了有限公司法,同时有限公司也得到了认可,但是2005年(平成17年)又制定了新公司法,有限公司也被株式会社合并了。另外,为了确保有限公司的权利,有限公司在株式公司中可以拥有符合公司需求的新公司规定。

    公司的定义

    从日本现行公司法上可知,所谓的公司就是株式公社,合股公司,合资公司,和联合公司这四类公司(公司法第一期第2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所说的公司可能也包括一些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是指,某个企业或某个公司是由外国人通过合法手段,依法建立的公司。公司法被施行之前,公司在商法上被定义为“为了共同的目的而成立的合法组织”,株式会社,合资公司及合股公司就是这样的公司(联合股份公司在和并前也被认为是与以上三类公司一样的公司)。由于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所以商法第2条把有限公司也列为商业行业中的合法公司。所以,在理论上,“日本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合法组织或团体”。

    公司共有的性质

    作为日本法上的公司共有的性质是以营利为目的人聚集在一起组成一个团体,然后选举一人做公司的法人。

    法人性

    法人是公司的合法经营者,他可以享受公司所带来的权利,同时他也有义务承担公司所带来的责任。不过,自然人也和法人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自然人受到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所以,他不能完全显示出他的能力,并且除了营利目的以外的行为都是不被容许做的(即超viresu学说)。以前,严格地解释着公司的章程和目的,但现在,这些都变的没有任何可解释的意思了,作为公司认为做任何与目的无关的事都是种浪费。此外,因为法律人格被滥用于各个场合,所以它可能被司法否定并不给予它一定的法律地位(揭露法律人格的面纱)。

    营利法人,是把公司所获得的利益,根据出资者投资多少,合理的把所得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者。

    社团性

    社团,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成员之间没有组织之间的关系(劳资关系),是因为共同的目的而团结在一起的,形成的团体。在这点上,有别于工会成员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过,大多数公司认为,能把社团分析的这么清楚,已经不是民法学说所能解释清楚的。合股公司和合资公司也都在获取这样团体。公司的社团性,不仅仅意味着是由不同人集合在一起。在公司职员(株式会社中股东与公司成员的统称)中只有该公司的投资者可以获得本公司管理层的最终控制权,但是就日本公司中现在只有一个投资者来说,也不能意味着他没有团体性。

    附日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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