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立法是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现实需要 ( 1 )

  • 网网网络  阅读[0]次  评论[0]条  发布时间:2010-5-4  发布人:李贺珊

文章摘要:完善立法是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现实需要。

    2.立法层次偏低。

  中国的反就业歧视立法采取的是分散立法的模式,内容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由于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立法、没有相对集中的规定,不利于人们全面掌握和了解反就业歧视的相关内容。而且,中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文件还表现为不同的层次。位阶高的立法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有待提高;位阶低的立法往往存在地区差异性。这也是实务中经常出现同一类案件不同处理结果的原因之一。

  3.立法和政策中的歧视内容并未彻底消除。

  法律和政策性文件是调整社会关系普遍适用的规则。其特性决定了立法和政策中的歧视后果更为严重。虽然近几年来,中国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清理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很好成果,但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仍然存在。

  4.就业歧视的因素列举不全。

  就业歧视的因素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具体到中国,户籍、性别、残疾、健康、年龄是发生率高、影响面广的就业歧视因素,但 《劳动法》、 《就业促进法》仅列举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法律规定同现实之间存在脱节现象。

  5.间接歧视没有规定。

  间接歧视的认定更具复杂性,更需要理论的研究和法律的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立法中尚没有间接歧视的规定,甚至没有使用间接歧视的概念,这必将影响下一步反就业歧视的深入开展。

  6.实施机制不完善。

  表现之一,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公益诉讼制度;表现之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就业歧视的职责规定不明确;表现之三,证据规则不明确。就业歧视争议中,无论是招聘录用环节的歧视还是职业管理环节、解雇环节的歧视,用人单位与被歧视人之间的实际地位都不平等,信息掌控也不对称。这一特征决定了就业歧视案件不能简单地援用普通民事诉讼的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但现行立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

  7.公有部门的反就业歧视责任没有得到应有的强调。

  公有部门是公共资源的消费者,其中的公权力机关更是公共规则的制定者。公共部门理应模范遵守反就业歧视立法。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没有相关的制度要求,公有单位包括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业就业歧视案例都曾有发生。

  (三)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制度的建议

  进一步完善反就业歧视立法和制度,既是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现实需要,也是履行 《消除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要求 。

  1.反就业歧视要坚持综合治理。

  分析我国现阶段就业歧视现象比较普遍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就业形势严峻、用人理念不成熟和法律规制不完善。反就业歧视需要从上述三个方面同时着力。通过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减少就业歧视的机会;通过宣传普及,提升用人单位的用人理念和人权意识,增强社会责任,减少就业歧视的发生;通过完善立法,加大处罚力度,遏制和矫正严重的就业歧视行为。

  2.完善反就业歧视立法需要加紧制定专门立法。

  反就业歧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反就业歧视立法需要制定或修订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笔者认为,出台一部反就业歧视领域的基本法是最理想的目标,但如果实现过程过于漫长,也不妨先制定 《公平就业条例》作为过渡。无论是制定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其基本内容都至少应当包括:就业歧视的定义、就业歧视的分类、执法主体、救济方式、法律责任。

  3.反就业歧视立法要突出重点。

  从就业歧视的原因上看,无论是当前还是未来较长时期,性别、户籍、残疾、健康、年龄歧视都将是突出问题,反就业歧视立法当以此作为规制的重点。从就业歧视的环节上看,政策性歧视、招聘广告歧视、就业中介歧视影响面广,应加重法律责任,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

  4.完善救济手段是当务之急。

  一是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反就业歧视中的法定职责,将劳动保障监察作为反就业歧视的主要救济手段之一;二是建立就业歧视案件的举证责任制度。

  5.继续清理相关立法,避免出现立法中的就业歧视。

  6.加快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医疗期和探亲假待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等相关制度改革,为平等就业和反就业歧视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概览

  迄今为止,中国采取的是典型的分散立法模式,没有一部专项的反就业歧视立法,相关的内容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渊源和法律文件当中。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三个方面对公民的平等权利包括平等就业权利作了原则性规定:一是总体上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和人权;二是规定了公民的劳动、休息和社会性保障的权利;三是规定了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平等权利。 《宪法》的规定为其他的反就业歧视立法提供了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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